淄教職字[2008]11號
各區縣教育(教體)局、高新區地事局,民辦學校:
現將山東省教育廳《關于嚴格規范民辦學校辦學秩序的通知》(魯教職字[2008]4號)轉發給你們,同時,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對民辦學校所承擔的教育任務轉交其他組織、個人和出租、出借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等違規行為的要認真調查,并進行清理整頓。
二、對租用公辦中小學校舍、場地和利用公辦學校資源舉辦各種輔導班或聯合辦學的民辦學校要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要根據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三、針對中小學生舉辦的各類文化同步培訓班(含輔導班、補習班、提高班、特色班和實驗班等)、奧賽班及各類以學科競賽為目的的培訓班自發文起一律停止審批。對之前審批的具有此類培訓項目的民辦學校要根據通知要求進行整頓。
四、嚴格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認真做好學校安全工作。要建立安全工作的長效機制,進一步明確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完善學校安全應急預案。
五、要嚴格廣告備案程序,廣告用語應符合《廣告法》等有關規定要求,對欺騙和誤導學生及家長或做出不負責任許諾的招生廣告要及時清理,造成不良影響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六、各區縣教育(教體)局、高新區地事局,要結合市教育局《關于集中對民辦教育違法違規辦學行為進行專項治理的通知》(淄教職字[2008]10號)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規范民辦學校辦學秩序,對與省教育廳通知精神相抵觸的辦學行為,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并做好善后工作,對拒不改正的,要嚴肅處理, 7月4日前將規范辦學秩序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報市教育局備案。市教育局將對各區縣規范民辦學校辦學秩序的情況進行抽查督查,對工作不關切,不到位的區縣將責令限期整改,并視情況進行通報。
附件:山東省教育廳《關于嚴格規范民辦學校辦學秩序的通知》
二OO八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山東省教育廳關于嚴格規范民辦學校辦學秩序的通知
魯教職字〔2008〕4號
各市教育局、民辦學校: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民辦學校管理,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現就嚴格規范民辦學校辦學秩序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民辦學校要認真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端正辦學指導思想,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嚴格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各級各類學校設置標準充實和完善辦學條件。健全教學管理機構,改進教學方式方法,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二、民辦學校要依法組成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學校決策機構并行使職權。董事會、理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他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2/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其董事會、理事會組成情況應上報上級民辦教育管理部門。要按照規定標準選聘教師,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其專職教師數量應當不少于教師總數的三分之一。要按照新《勞動法》,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與受聘教師、職員簽訂聘任合同,與其他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三、民辦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收、退費政策,學校在招生收費時,要向社會公示學校的收費許可證、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退費辦法等相關內容,應在校內長期公示。公示后的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未經公示的收費項目不得實行。堅決制止教育亂收費,嚴禁學校以“建;稹、“教育儲備金”等各種名義,向學生和學生家長集資或變相集資。對違法違規收費、集資造成惡劣影響的,要依法追究學校舉辦者的責任。民辦學校收費,應使用國家規定的統一票據。
四、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校舍產權,其土地使用權證、校舍產權證必須辦理在學校名下并使用審批機關核準的學校名稱;對租賃校舍辦學的非學歷教育學校以及用地、校舍產權不能過戶到學校名下的學校,其辦學注冊資金應按一定比例存入審批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本金和利息屬學校所有,資金使用受審批機關監管。
五、民辦學校要按照審批機關核定的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類型、辦學層次開展招生和教育教學活動,不得自行設立分支辦學機構,確需異地辦學或設立辦學點,要按照相應層次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重新申辦。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轉交其他組織、個人和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
六、民辦學校一律不得向公辦中小學租用校舍、場地;不得利用公辦學校資源舉辦各種輔導班或進行聯合辦學。一律不得面向中小學生舉辦各類文化同步培訓班(含輔導班、補習班、提高班、特色班和實驗班等)、奧賽班及各類以學科競賽為目的的培訓班。各民辦學校面向中小學生舉辦藝術、體育、科技等培訓班必須依法辦理審批備案手續,并嚴格落實各項管理制度。
七、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民辦學校要嚴格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認真抓好民辦學校的安全工作,切實把民辦學校各項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實處。對學校在安全檢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督促整改。各民辦學校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制訂學校安全應急預案。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履行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學校要經常性地開展防火、防盜、防食物中毒、防踩踏事故、防侵犯學生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和演練,加大對食堂、商店、教室、宿舍、門衛等重要部位和學校車輛、供電、文體器材、實驗儀器、鍋爐等重要設備的監督管理。
八、民辦學校發布招生廣告必須到批準辦學的審批機關進行備案。填寫《招生廣告備案表》。廣告內容應包括:學校全稱、辦學性質、招生專業、開設課程、辦學形式、學習期限、招生對象、招生范圍、收費標準、報名手續、證書發放以及廣告審查備案證明編號等。廣告用語應符合《廣告法》等有關規定,不得欺騙和誤導學生及家長,不得做不負責任的許諾。
九、民辦學校與國外教育機構合作辦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各市教育行政部門要組織力量對民辦學校進行檢查,凡與本通知精神相抵觸的,應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并做好善后工作,有關情況于6月20日前按管理權限上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參照省教育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對轄區內民辦教育機構的有關辦學情況適時予以公開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和審查。拒不改正的,一經發現,嚴肅處理,由審批管理部門根據其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并通報。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