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總則
第1條 本規程根據國家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電力安全工作規程》、《供電營業規則》中的規定,并結合服務分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而成。
第2條 本規程適用于運用中供電系統、供水系統抄表收費工作中的一切人員。開灤集團公司系統瓦斯燃氣抄表收費參照此規程。
第3條 電能表分高壓表和低壓表兩種
高壓表:安裝在6KV以上二次系統中,設備對地電壓為100V;
低壓表:安裝在380V以下一次系統中,設備對地電壓為380V或220V。
第4條 供電、供水抄表收費人員必須精神正常,經醫師鑒定,無妨礙工作的病癥。經安全規程和業務知識培訓后,考試合格方能上崗。
第5條 因故間斷抄表收費工作連續3個月以上者,必須重新學習本規程,經考試合格后,方能恢復工作。
第6條 對外單位派來支援的工作人員,工作前應介紹現場電能表、水表安裝情況和有關安全措施。
第7條 任何工作人員發現有違反本規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者,應立即制止。
第8條 對違反本規程者,應按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節 電力抄表收費
第9條 電氣抄表收費工上崗、操作必須穿合格的絕緣鞋,必要時應戴安全帽及其它防護用品。所用絕緣用具、試電筆、手電等須檢查完好、可靠。對不同電壓等級、工作環境、工作對象,要選用參數相匹配的用具。
第10條 任何電氣設備、線路上的表箱及電能表,經驗電合格之后,方能接觸工作。對于與供配電網絡相聯系的部分,除進行斷電、放電、驗電外,還應掛接臨時接地線,開關應上鎖,防止停電后突然來電。
第11條 高空作業必須使用保險帶(地面2米以上為高空),抄桿上或樓房高處架設的電表前應檢查登高工具(腳扣、保險帶、梯子等)是否完備合格,并另有1人在地面監護或扶梯。
第12條 在變臺或配電室抄表,至少應由2人進行。
第13條 遇雷雨及6級以上大風的惡劣天氣時,應停止登高作業。
第14條 傍晚抄表除使用合格的照明設備外,應雙人作業。
第15條 抄表工在抄表時應檢查電能表是否正常,有無亂接線,有無違章電器,用電性質有無變化,帳與表是否相符等。如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或填寫工作傳票,轉有關部門處理。
第16條 抄表日報是按行業用電分類及電價分類分別匯總填制的。包括已抄的用戶戶數、售電量、應收電費、應收的地方附加費;實現兩部制電價戶數;基本電費的計算容量以及實現功率因數調整電費的戶數和有功電量、無功電量,調整功率因數后增加或減少的電費。同時還應分別統計坐收、走收、托收電費的戶數、金額及零千瓦時戶數。
第17條 對大用戶抄表時,抄表員應對有功、無功、照明、輸出線損、銅損、鐵損等各種表記的指示數、倍率等逐項按格式記在抄表卡片上。經復核無誤后,在現場計算出電量,并與上月電量作比較,若發現異常,應向用戶詢問變動原因。
第18條 非標準型電力變壓器,鐵損有功電能數=變壓器鐵損有功(KW)×當月用電小時數。
第19條 非標準型電力變壓器,320KVA以下銅損有功電度數為:按二次側主表電度數×0.015。
第20條 非標準型電力變壓器,鐵損無功電能數=變壓器鐵損無功(Kvar)×當月用電小時數。
第21條 非標準型電力變壓器,銅損無功電能數=銅損有功電度數×K。式中K為銅損常數。
第22條 電費抄收要做到“六及時”,即及時抄表,及時算出電費,及時開據電費收據,及時審核,及時結算電費,及時回收電費。
第23條 收費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收費應注意電費款額,先收費后給據,收錢和找零都要復誦一遍。
二、收支票時,要注意支票的填寫是否符合銀行的規定,大小寫金額是否相符,字跡是否清楚。
三、注意收據收撿,不得丟失。
四、應經常清點手中的電費收據,如發現與收費日志不符時,應立即查找原因,必要時請有關人員協助查明。
五、嚴禁不按正式收據收款,嚴禁白條子占收電費;不準私自委托他人收費。
六、收回電費必須當日及時回本單位上繳,小額款可于第2天一并整理上繳,或按規定交款日期,按期交款。
七、對欠費用戶應及時進行追抄追繳處理。
第24條 發票的領取、使用和保管要建立制度,責任到人,不準互相借用,嚴禁多人合開一本發票。使用過的整本發票存根要由本人保存完好,不得丟失,不得隨意撕毀,作廢票三聯票要保存齊全。
第25條 開票時戶名、地址、日期、各類電能單位、電量及收取其他費用的名稱等項目要填寫齊全,字跡要清晰,開票員要寫全名,不允許用代號或字母代替,電費金額要大寫,不得涂改。
第26條 電費復核員應認真將用戶的用電性質、種類、倍率及電價等有關資料登入電費臺帳,要求填寫時字跡清晰、正確、整齊,如遇更換表計或PT、CT時,復核員要對照工作傳票或有關憑證進行正確核對,不得遺漏。
第27條 電費復核的內容
一、根據抄表員交回的電費卡片,首先核對卡片戶數,卡片戶數必須與電費卡片戶數明細表相符。
二、對電費卡片逐戶審核其電量、倍率、金額、子母表關系,加減變壓器損耗電量,算出照明、動力電量以及輸出電量等項目是否正確,有無遺漏。
三、發現電量有異常情況時,應參看抄表員所注明的原因是否合理,備注欄內有關記錄和內容是否填寫清楚。
四、如發現抄表差錯,除改正電費卡片及核算單位外,應通知有關人員及時處理。
五、由于電表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必須推算的電費,應按規定審核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節 供水抄表收費
第28條 供水抄表收費工上崗,必要時應戴安全帽及其它防護用品。所用手電等須檢查完好、可靠。
第29條 了解水表計量裝置的特性,正確抄算水量,判斷水表的故障及能檢查、發現和處理各種竊水行為,堅決維護企業利益。
第30條 事先排好抄表日程,對抄表卡片進行保管,按日程做好抄表的準備。
第31條 按日程領取抄表卡片,復核戶數,查對增加與減少的卡片,按日程進行抄表。
第32條 對事故表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33條 注意檢查水表及附屬設備的運行情況。
第34條 發現違章或竊水戶填寫檢查報告。
第35條 對新增用戶應注意核對水能表的規格及有關記錄。
第36條 抄表工在抄表時應巡視水表是否正常,如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或填寫工作傳票,轉有關部門處理。
第37條 水費抄收要做到“六及時”,即及時抄表,及時算出水費,及時開據水費收據,及時審核,及時結算水費,及時回收水費。
第38條 收費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收費應注意水費款額,先收費后給據,收錢和找零都要復誦一遍。
二、收支票時,要注意支票的填寫是否符合銀行的規定,大小寫金額是否相符,字跡是否清楚。
三、注意收據收撿,不得丟失。
四、嚴禁不按正式收據收款,嚴禁白條子占收水費;不準私自委托他人收費,如收費人員途中有事耽擱時,應告知值班領導。
五、收回水費必須當日及時回本單位上繳,小額款可于第2天一并整理上繳,或按規定交款日期,按期交款。
六、對欠費用戶應及時進行追抄追繳處理。
第39條 發票的領取、使用和保管要建立制度,責任到人,不準互相借用,嚴禁多人合開一本發票。使用過的整本發票存根要由本人保存完好,不得丟失,不得隨意撕毀,作廢票三聯票要保存齊全。
第40條 開票時戶名、地址、日期、各類水量單位、水量及收取其他費用的名稱等項目要填寫齊全,字跡要清晰,開票員要寫全名,不允許用代號或字母代替,水費金額要大寫,不得涂改。
第41條 水費復核員應認真將用戶的用水性質、種類及水價等有關資料登入水費臺帳,要求填寫時字跡清晰、正確、整齊,如遇更換表計時,復核員要對照工作傳票或有關憑證進行正確核對,不得遺漏。
第42條 水費復核的內容
一、根據抄表員交回的水費卡片,首先核對卡片戶數,卡片戶數必須與水費卡片戶數明細表相符。
二、對水費卡片逐戶審核其水量、金額、子母表關系,有無遺漏。
三、發現水量有異常情況時,應參看抄表員所注明的原因是否合理,備注欄內有關記錄和內容是否填寫清楚。
四、如發現抄表差錯,除改正水費卡片及核算單位外,應通知有關人員及時處理。
五、由于水表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必須推算的水費,應按規定審核是否符合要求。